
網路賣食品要注意什麼?定型化契約 10 項應記載、12 項不得記載一次看懂

網路賣食品,很多老闆第一個想到的是食安法:登錄、標示、保存期限。但真正常被消保單位挑出來的,往往是商品頁上少了幾行字。那是消費者保護法底下的另一套規定:「以通訊交易方式訂定之食品或餐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這份規定衛福部在 103 年 9 月 5 日發布、104 年 1 月 1 日施行,106 年 12 月 25 日修正為現行版本。這篇把 10 項應記載、12 項不得記載,以及實務上最容易漏的細節整理成一份可以直接拿去對照商品頁的清單。
網路賣食品前先確認:你的銷售方式算不算「通訊交易」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2 條,只要企業經營者用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方法,讓消費者在沒辦法檢視商品的情況下就成交,就是通訊交易。所以官網、購物平台、社群直播、LINE 接單、電話訂餐,全部都在範圍內。
賣的東西只要是「供人飲食或咀嚼之產品及其原料」(食安法第 3 條)或餐飲服務,包含包裝食品、散裝食品、速食、年菜這類節慶餐飲,就要照這套規定寫契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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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項應記載事項:商品頁與條款要有的東西
食藥署的官方文宣用一張模擬商品頁示範這些項目分別該出現在哪裡。以下依原圖結構重繪,把每個區塊對應到的法定項目標出來。
上半段偏向「你是誰、賣什麼、怎麼付款」。第二項的解釋原則要特別注意:條款有疑義時,法律上一律作有利於消費者的解釋,所以與其寫得模稜兩可,不如把條件寫清楚。
下半段是交貨與售後。其中兩個數字要記起來:收款後 3 日內要寄出(另有約定者除外),消費者申訴後 15 日內要妥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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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資訊 9 要素:最常被抓的一段
應記載事項第三點「商品資訊」是實務上最常缺件的地方。它要求的不只是包裝上有的東西,而是消費者在下單前就看得到。
有效日期要寫成「以消費者收受日起算,至少距有效日期前 __ 日以上」,避免買到即期品
運費的計價與負擔方式沒寫清楚,視同由業者負擔
應登錄的食品業者,要在商品頁揭露食品業者登錄字號
產品責任險證明文件影本要提供或在契約揭露,委託、監製、代言人資訊也要主動揭露
12 項不得記載事項:寫了也無效的條款
這些是常見於「網購須知」「退換貨說明」裡的免責條款,寫進去不但無效,還可能被要求限期改正。
生鮮、便當、蛋糕可以排除七日解除權嗎
可以,但條件是要先告知。依「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 2 條,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的商品屬於合理例外情事,前提是企業經營者有告知消費者將排除七日解除權。沒告知就不能排除,這是實務上最常見的誤解。
另外要分清楚:排除七日解除權不等於不用負責。商品如果有瑕疵,消費者依民法第 354 條以下仍可請求更換新品、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
沒照做的代價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56 條之 1,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 3 萬至 30 萬元罰鍰;再次令限期改正仍不改,處 5 萬至 50 萬元並得按次處罰。而且違反公告的條款本身就是無效,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
上架前的五步自檢
食藥署也給了消費者端的四個原則:看、查、慎、取。反過來看,這四件事正好是業者商品頁該讓消費者做得到的事。
這五步可以直接當成新品上架的檢查表。第三步的「雙軌檢查」特別容易被忽略:商品頁要符合定型化契約的商品資訊規定,商品本身的包裝標示則要符合食安法第 22 條或第 25 條,兩套是疊加的,不是二選一。
如果你的品項本來就有 ISO 22000 或 HACCP 制度在跑,這件事會輕鬆很多:產品規格書、成分表、有效日期設定、追溯批號這些資料本來就在系統裡,商品頁只是把它們對外呈現。反過來說,如果商品頁湊不齊這九項資訊,通常代表工廠端的產品文件本來就不完整,那才是更該處理的問題。
官方資源
完整條文、修正對照表與宣導文宣,可在食藥署的餐飲業定型化契約專區下載;消費爭議可撥打 1950 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或洽各縣市政府消保官與衛生局。
綠盾食護由食品技師團隊組成,協助食品業者建立產品規格與標示文件、導入 ISO 22000 與 HACCP 制度。想確認自家商品頁與包裝標示有沒有缺件,可以先做一次盤點再決定要不要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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