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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管理怎麼做?五個條文、七項計畫與整條承攬鏈的職災責任

作家相片: 李坤原
李坤原
9月7日
讀畢需時 7 分鐘

很多老闆對承攬的理解停在「我把工程發包出去了,剩下的是他們的事」。實際上職業安全衛生法與勞動基準法都把責任往上綁:告知、統合管理、承攬管理計畫是你的義務,工人出事時的職災補償更是整條承攬鏈連帶負責。

這篇按實際發生的順序走一遍:先確認你簽的到底是承攬還是僱傭,再談交付前的告知、共同作業的統合管理、法定的承攬管理計畫,最後是出事之後的補償、賠償與通報時限。

先看一眼:職安法五十年三次大修

這部法從民國 63 年 4 月 16 日制定公布時叫「勞工安全衛生法」,80 年 5 月 17 日第一次大修,102 年 7 月 3 日第二次大修並更名為現在的「職業安全衛生法」,適用對象也從勞工擴大到工作者。

最近一次是 114 年 12 月 19 日總統公布的第三次大修,本次修正計 25 條、其中新增 6 條,修正後全文共 61 條。承攬管理正是這次修法強化的重點之一,下面談的條文有好幾條就是這次新增或修正的。

讀到這裡如果覺得「我們廠好像也有這個狀況」,把現況傳給我們,食品技師免費幫你看一次。

第一步:先確認你簽的是承攬還是僱傭

民法第 490 條的承攬,是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於工作完成後給付報酬,重點在「完成的結果」;第 482 條的僱傭則是一方於一定或不定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重點在「提供勞務的過程」。

關鍵在於:認定看的是從屬性,不是合約上寫什麼。勞動部以人格從屬性、經濟從屬性與組織從屬性作為判斷依據,指揮監督、出勤管理、報酬計算方式、是否納入組織編制都會被檢視。契約標題寫「承攬」,實質上卻天天指派工作、管出勤、按月給固定報酬,很可能被認定為勞動契約。

這件事的代價不只是補繳勞健保。一旦被認定為勞動契約,工資、工時、特別休假、資遣費與職業災害補償等雇主責任會全部回到你身上。

第二步:交付承攬前的告知義務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6 條,事業單位以其事業的全部或一部分交付承攬時,應於事前告知承攬人有關其工作環境、危害因素,以及依法應採取的安全衛生措施;承攬人再交付下一層時,同樣要照這個程序辦理。

同條也規範了一個容易被忽略的情境:把機械、設備或器具出租、出借給他人使用時,事前要告知危害資訊與必要的安全措施。工廠把堆高機、吊車借給協力廠商用,這條就會生效。

實務上告知一定要留書面。事故調查時,稽查人員問的第一句往往是「有沒有告知?告知單在哪裡?」,口頭說過但拿不出簽收紀錄,等同沒有告知。

第三步:共同作業時的統合管理

當原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的勞工共同作業時,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7 條要求原事業單位採取必要措施,包括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工作的連繫與調整、工作場所的巡視、對承攬人的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指導與協助,以及機具設備與人員的進場管制。

協議組織不是掛個名字。依施行細則規定,它由原事業單位召集各級承攬人的工作場所負責人組成,要定期開會並留下協議紀錄。稽查時看的就是這份紀錄有沒有反映實際的作業內容與交界面問題。

如果是分別交付二個以上承攬人共同作業,而原事業單位自己並未參與,則應指定其中一個承攬人負責統合管理。平行發包的營繕工程另有整體工程統合管理的規定,要指定整體管理的主導者。

第四步:承攬管理計畫的七大法定項目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12 條之 5 把「承攬管理計畫」變成明文要求。適用的事業單位在交付承攬或與承攬人共同作業時,除了依本法第 26 條或第 27 條辦理,還應就七項事項訂定承攬管理計畫。

  • 承攬人之安全衛生管理能力:屬於選商階段的事,不是等進場才發現對方沒有能力

  • 職業災害與事故通報:承攬人出事時多久內、用什麼管道通報原事業單位

  • 危險作業管制:動火、局限空間、高架、吊掛等作業的許可與管制

  • 教育訓練:進場前的危害告知訓練與特殊作業資格查驗

  • 進場管制:人員、機具、車輛的識別與查驗

  • 緊急應變:承攬人要納入原事業單位的應變編組與演練

  • 安全衛生績效評估:定期評估並回饋到下一次選商

適用對象是同辦法第 12 條之 2 第 1 項所列的事業單位:第一類事業勞工人數在 200 人以上、第二類事業 500 人以上、從事石油裂解的石化工業工作場所、製造處置或使用危害性化學品達規定量以上的工作場所,以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營繕工程交付二個以上施工者施工時,應指定其中一個施工者實施整體工程施工風險評估並採取必要的統合管理。

還有一個數字要記住:執行紀錄應保存三年。計畫寫得再完整,稽查時調不出執行紀錄,等於沒有執行。

步驟看起來不少,但大部分廠商卡的其實只有一兩關。把現況傳給我們,免費幫你找出是哪一關。

五個條文一次看懂誰要做什麼

這次修法把承攬管理拆成五個條文,各自規範不同的對象與情境。用同一張表對照,比逐條讀法規快得多。

五條文的共同邏輯是:誰有能力指揮或協調現場,誰就要負統合的責任。工程業主、原事業單位、被指定的施工者,甚至自營作業者把作業再交付出去時,都在這張網裡面。

違反承攬管理,罰則有多重

承攬管理不是柔性建議。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43 條把違反危害告知、承攬管理、施工者統合責任、教育訓練等規定並致發生災害的情形,明列為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的事項;主管機關並得依事業規模、性質或違反情節加重,最高得加至法定最高額的二分之一,也就是四百五十萬元。

嚴重的還有刑責。違反安全衛生設施規定致發生死亡災害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致三人以上受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法人也會被科以同額罰金。

另外一項成本很多人沒算進去:經裁罰者會被公布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罰鍰金額,以及職業災害發生的日期、地點與罹災人數。對要進大型通路或做外銷的公司,這份公開紀錄的殺傷力往往比罰鍰本身更大。

發包出去,責任沒有跟著發包出去

這是整篇最需要記住的一條。依勞動基準法第 62 條,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時,承攬人、中間承攬人與最後承攬人,就各該承攬部分所使用的勞工,均應連帶負職業災害補償責任;先行補償的一方,就其補償部分得向最後承攬人求償。

求償權看起來是保障,但實務上有個現實問題:最後承攬人往往是規模最小、賠付能力最弱的一方。當他付不出來,責任就會沿著承攬鏈回到最上面那個付得起的人身上。

所以承攬管理真正的風險控制點不在事後求償,而在事前選商:對方有沒有能力、有沒有投保、過去的安全衛生績效如何。這也是為什麼第 12 條之 5 會把「承攬人之安全衛生管理能力」放在七項的第一項。

一個紙箱,三種責任同時成立

這是一件實際發生過的案子。有人把硬紙盒暫時放在辦公室走道上,勞工行經時絆倒受傷,接著三種責任同時啟動。

  • 刑事:放置紙箱的人被依過失傷害判處有期徒刑二月、得易科罰金,上訴後經高等法院駁回

  • 行政:主管機關以未保持通道安全狀態為由裁罰新臺幣六萬元

  • 民事:勞工請求連帶給付逾二千六百萬元,主張的傷勢包括膝部挫傷、韌帶裂傷、半月板破裂、創傷後退化性關節炎、腓神經受傷與重度憂鬱症

民事這一段的結果值得細看。法院參酌醫學中心的鑑定意見,認定只有膝部挫傷、韌帶裂傷與半月板破裂可能與跌倒事故有關;創傷後退化性關節炎、腓神經受傷與憂鬱症等,與這次偶發跌倒或職場環境沒有相當因果關係,原告之訴與假執行聲請均遭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但公司並沒有因此「贏」。刑事有罪、行政被罰、加上幾年的訴訟成本,起因只是一個放在走道上不到二十分鐘的紙箱。而公司內部調查寫的改善方案也很簡單:走道禁止堆放物品、立即移除障礙物。這正是承攬管理與現場巡視要抓的東西。

接回管理系統:承攬管理其實是 ISO 45001 的一塊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12 條之 2 要求適用的事業單位依 CNS 45001 同等以上規定建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而 CNS 45001 就是 ISO 45001 的國家標準版本。這代表承攬管理計畫的七項內容,本來就可以放進管理系統的採購與外包控制流程裡,不必另外做一套。

環境面同樣有對應要求。ISO 14001:2015 第 8.1 條要求組織控制委外流程,並將相關的環境要求傳達給外部供應者與承攬商,廢棄物怎麼處理、化學品怎麼帶進帶出、施工期間的噪音與逸散怎麼管,都在這一條的範圍內。

所以務實的做法是:承攬商的評選、進場管制、教育訓練與績效評估共用同一套機制,職安要求與環境要求併在同一份告知單與同一次進場訓練裡處理。兩套系統各自留紀錄,但作業只做一次。

所以如果你的公司已經被法規要求建立管理系統,承攬管理不該是另外開一份文件,而是系統裡採購與外包控制的一部分。反過來說,還沒導入系統的公司從承攬管理開始做,也會是最有感的起點,因為它同時解決法規責任與現場失控兩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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