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聯油脂事件完整時間軸:從出貨、通報到裁罰與修法,食品業者可以檢視什麼

已更新:9月3日
中聯油脂事件從 7 月初爆發到現在,網路上的懶人包多半是給消費者看的:哪些產品下架、去哪裡退貨、名單有沒有更新。這篇想寫給另一群人看,就是在食品工廠裡負責品管與食安的人。
把時序攤開來看,這起事件真正值得同業帶走的不是誰被罰了多少,而是:一條供應鏈上的異常訊息,是怎麼在 48 天裡沒有走到主管機關面前的。這件事可能發生在任何一家工廠。
以下時間軸整理自食藥署中聯油脂案專區、公視新聞與公開新聞資料,整理日期 2026/8/5。事實與公開紀錄照實呈現,涉及個人姓名一律略去,受影響的下游品牌也不逐一點名,他們是被波及的一方。
中聯油脂事件是什麼?三分鐘看懂
2026 年 4 月,中聯油脂生產的一批大豆沙拉油,後續被檢出多環芳香烴中的苯並[a]芘(俗稱苯駢芘)含量 8.1 μg/kg,超過台灣「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規定的 2.0 μg/kg。該批油品經下游油脂與食品業者分裝、加工後,流入市面。
後續清查確認,中聯 4 月至 6 月共生產 29 批油品,流向下游合計 27,532.7 公噸、49 項產品,受影響業者超過 1,000 家。
如果上面說的正是你現在卡住的地方,先別急著自己翻法規,把問題傳給我們,免費幫你釐清。
中聯油脂事件完整時間軸
第一階段|生產與出貨(2026 年 4 月)
4/4:中聯油脂生產批號 315-1150404 大豆沙拉油約 1,300 公噸
4/8–10:分別出貨予三家下游業者,福懋油脂約 588 公噸、福壽實業約 421 公噸、泰山企業約 291 公噸
4/13–22:中聯自行送 SGS 檢驗,黃豆原料未檢出苯駢芘,大豆沙拉油檢出 1.6 μg/kg,未超過限量,油品放行
第二階段|異常出現到正式通報之間的 48 天(5/13–6/29)
這一段是整起事件的核心。訊息確實在供應鏈裡傳遞,但沒有走到主管機關。
5/13:下游南僑油脂自主檢驗驗出苯駢芘 4.6 μg/kg,已超過限量
6/4:南僑取得外部檢驗結果 8.0 μg/kg,再次確認超標
6/10:南僑通知上游福壽實業,通知對象為廠商,未同步通報主管機關
6/11:福壽通知中聯油脂
6/15:中聯召開品保會議,股東泰山、福懋均已知情
6/16:中聯將樣油送第三方業者檢驗
6/25:檢驗報告確認超標,中聯再送 SGS 複驗
6/29:SGS 複驗結果 8.1 μg/kg,仍超過限量
食藥署後續開罰的主要理由,就是這段期間的通報延遲。
不確定自家做到哪一步了?把現有文件或現場照片傳給我們,食品技師免費幫你對一次。
第三階段|通報與政府處置(6/30–7/9)
6/30 傍晚:中聯向食藥署通報,其餘相關業者陸續跟進
7/1:食藥署會同台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查核三家廠商,當晚通知中聯停止沙拉油生產及加工出貨,啟動下架回收與退貨
7/2:台中地檢署啟動查緝民生犯罪聯繫平台;各縣市清查校園供餐,台北市有 22 所學校曾使用該批產品
7/3:食藥署掌握相關業者名單但未公布,引發食品資訊透明度討論
7/5 晚間:食藥署緊急公告,原型油品以及添加比例達 20% 以上的加工製品,須於 7/6 前完成預防性下架
7/6:總統提出四點處理原則;行政院長宣布中聯 4 至 6 月生產油品即起全面下架、消費者退貨從寬從速辦理;受影響業者增至 360 家
7/7:食藥署以延遲通報為由裁罰中聯 1 億 6,520 萬元,為食安史上最高;各地方政府同步裁罰相關業者
7/9:台中地檢署搜索四家涉案公司,帶回 11 名被告與 13 名證人偵訊
第四階段|擴大清查與究責(7/10–7/27)
7/10:台中地方法院裁定中聯總經理余○○、董事長蔡○○各以 2,000 萬元交保
7 月中:清查確認中聯 4 至 6 月共 29 批、流向下游 27,532.7 公噸、49 項產品,全數完成預防性下架
7/15:受影響業者突破 1,000 家,含多家知名連鎖餐飲品牌
7/18:累計回收 7,938.9 公噸(不合格油品 2,768.6 公噸、預防性下架 5,170.3 公噸)
7/20:逐批檢驗結果公布,不合格批次由 5 批增至 7 批
7/21:消費者保護協會啟動集體訴訟;食藥署委託專家組成獨立調查小組赴清水廠查核
7/24:三家股東公司董事長召開重大訊息說明會公開道歉,宣布 4 至 6 月油品全數作廢、已預防性下架的合格批次不再上架,並提出檢驗量能提升計畫
7/27:食藥署公布第三方獨立調查結果
第五階段|收尾與制度化(7/29 至今)
7/29:食藥署擴大抽驗 3 家大豆油煉油廠、30 件油品全數符合規定;調查報告全文公開
7/30–8/2:食藥署陸續發布澄清說明,包含通報時序與另案苦茶油檢驗結果
8/5: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排審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修正草案
檢出值與限量標準差多少?
苯並[a]芘檢出 8.1 μg/kg,台灣限量為 2.0 μg/kg。若以歐盟對 PAH4(苯並[a]芘、苯並[b]螢蒽、苯駢[a]蒽、䓛四項總和)的 10.0 μg/kg 標準來看,本案 PAH4 總量為 21.3 μg/kg。
苯駢芘屬於多環芳香烴,常見於高溫加工與燃燒過程,國際癌症研究總署將其列為第一類致癌物。食用油的相關限量在台灣已有明確規範,屬於例行可檢驗的項目。
裁罰與司法進度
衛福部食藥署:裁罰中聯油脂 1 億 6,520 萬元,理由為延遲通報,創食安史上最高紀錄
台中市政府:對中聯油脂、福壽實業、福懋油脂分別裁罰
彰化縣政府:對泰山企業裁罰
台北市政府:對南僑油脂裁罰
司法:台中地檢署偵查中,尚未起訴;中聯總經理與董事長各以 2,000 萬元交保
民事:消費者保護協會已啟動集體訴訟,求償規模尚未確定
地方政府裁罰金額各家報導略有出入,以各該地方政府正式公告為準;食藥署 1 億 6,520 萬元則各方一致。
獨立調查報告歸納的三個管理面向
食藥署 7/27 公布的第三方獨立調查結果,結論是「非單一因素造成,係多項管理環節交互影響所致」。以下依報告歸納三個面向,並附上同業可以自我檢視的方向。
面向一|原料的風險分級與驗收
調查指出,部分巴西進口黃豆製成的大豆油,相較於美國進口黃豆製成者,較容易檢出苯並[a]芘。這是過去較少被納入風險評估的原料差異。
可以檢視的方向:把「原料產地」列為危害分析的風險因子之一,不同產地對應不同的檢驗頻率與驗收條件;產地或供應商變更時重做一次危害分析,而不是沿用原本的驗收標準。
面向二|製程參數偏離時的矯正機制
報告說明並無直接證據顯示製程設備本身產生苯並[a]芘,但在製程參數偏離設定範圍時,矯正措施的啟動時機仍有精進空間。
可以檢視的方向:確認每個管制點都有明確的偏離判定值、矯正措施、負責人與產品留置規則,而且寫得夠具體,能讓現場人員照著執行,不必等主管判斷。
面向三|化學性危害在食安管理系統中的定位
多環芳香烴屬於化學性危害。調查認為,這項危害在食安管理系統中的評估完整度,以及與高風險原料管理之間的連動,仍有補強空間。
可以檢視的方向:翻開自家 HACCP 或 ISO 22000 的危害分析表,看看化學性危害是否只列了重金屬、農藥與添加物,而遺漏原料或製程可能帶入的多環芳香烴;並確認高風險原料的管理標準與危害分析的結論是一致的。
這起事件對產業的提醒,比較不在於哪一家做錯什麼,而在於三件事很容易同時發生在任何一家工廠:原料條件變了但驗收標準沒跟著變、管制點的矯正措施寫得不夠具體、危害分析表多年沒有重新檢視。
這起事件如何推動食安法修法
中聯油脂事件是這波食安法修法的直接導火線。2026 年 7 月,立法院同時收到三個方向的修法版本。
行政院版(7/23 院會通過):修正 17 條,以強化源頭管理、製程管理、異常通報、品質管理、數位治理五大方向為核心,包含 24 小時內通報、罰鍰上限提高至 3,000 萬元、預防性下架法制化、成立中央食品安全事件指揮中心
國民黨團版(7 月提出):建立跨部會即時食安通報平台並接軌歐盟 RASFF、吹哨者保護制度、綠色預通報機制,重大系統性違規罰鍰上限提高至 10 億元
立委提案版(委員提案第 11022929 號):在政院版架構上再加入食品安全專業簽證制度與風險分級管理
三個版本都處理「通報」這一塊,差別在於強度與配套。其中專業簽證制度只出現在委員版,相關條文內容與正反意見我另外寫了一篇完整解析,這裡就不重複。
食品業者可以先做的六件事
不必等修法定案,下面六件事現在就能做,而且不論最後三讀文字長什麼樣都用得上。
建立內部異常通報路徑:從檢驗人員收到異常報告,到誰有權決定通報主管機關,中間經過幾關、每一關限時多久,寫成書面流程並演練過
確認 24 小時的起算點:三個修法版本都朝 24 小時通報走,內部要先定義「知悉」是指收到初驗結果、複驗結果,還是主管確認,否則時限無法落地
把原料產地納入危害分析因子:同一原料不同產地,檢驗頻率與驗收條件可以不同
檢查危害分析表的化學性危害欄位:是否涵蓋原料與製程可能帶入的污染物,而不只有重金屬與農藥
盤點管制點的矯正措施:偏離判定值、處理方式、負責人、產品留置規則是否具體到現場能執行
確認供應鏈雙向通知義務:收到下游客訴或異常檢驗結果時,除了通知上下游廠商,是否同步啟動對主管機關的通報評估
中聯油脂事件常見問題
Q1|中聯油脂事件的問題產品現在還買得到嗎?
中聯 4 至 6 月生產的 29 批油品、49 項下游產品已全數完成預防性下架。食藥署設有可重新上架產品清單查詢平台,可查詢個別品項狀態。
Q2|苯駢芘是什麼?為什麼會出現在食用油裡?
苯駢芘即苯並[a]芘,屬於多環芳香烴,常見於高溫加工、燃燒與煙燻過程,被國際癌症研究總署列為第一類致癌物。食用油從原料到精煉過程都可能帶入,台灣訂有 2.0 μg/kg 的限量標準。
Q3|業者發現產品異常,法律上多久要通報?
現行食安法第 7 條規定業者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並辦理回收,同時通報地方主管機關,但未明定通報時限。三個修法版本都朝「24 小時內通報」的方向處理。
Q4|只有生產端要通報,還是下游業者也要?
依食安法規定,食品業者發現產品有危害之虞即負有通報義務,不因處於供應鏈的哪個位置而不同。本案中,下游業者將檢驗異常通知上游廠商,但未同步通報主管機關,也被地方衛生局裁罰。
Q5|這起事件對取得 ISO 22000 或 HACCP 驗證的工廠有什麼提醒?
驗證確認的是管理系統的符合性,不能取代日常執行。獨立調查歸納的三個面向都落在危害分析、管制措施與矯正行動這些系統既有的要求裡,重點在於文件內容是否隨原料與製程條件更新,以及現場是否真的照著做。
Q6|修法通過後,業者會多出哪些義務?
目前三個版本仍在委員會併案審查,條文未定。可以先預期的是通報時限明確化、罰鍰上限提高、預防性下架取得明確法源,以及對高風險業者的檢驗與品質管理要求提高。
寫在最後
這起事件裡最讓人有感的,是那段 48 天。訊息其實一直都在,檢驗結果也出來了,只是它在廠商之間傳遞,沒有轉向主管機關。
多數工廠的品管流程都寫了「發現異常怎麼處理」,但比較少寫「異常要通知誰、誰有權決定對外通報、時限多久」。這件事花不了多少錢,也不需要等修法,今天就可以拿出品管手冊翻一次。
想確認自家的異常處理與通報流程有沒有缺口,或危害分析表需不需要更新?把現況告訴我們,食品技師免費幫你檢視一次。
綠盾食護有限公司官網:www.gsfg.com.tw | Email:gsfglee@gmail.com
延伸閱讀
參考資料與原始出處
本文為公開資料整理,非法律意見;個案處分與司法認定以主管機關公告及司法機關裁判為準。整理日期 2026/8/5。




留言